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
原   告  張長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春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
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外,尚應補繳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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