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950號
原 告 張長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春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
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外,尚應補繳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