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996號
原 告 王永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慶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
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