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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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英吉選任辯護人楊譜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英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21條第1、2項、第302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3、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7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6月27日訊問後(本院卷93頁),認被告迭經判刑及送監執行,有前案紀錄表可佐,守法觀念不足,且因本案為警拘提時又冒用 馬瑞和 名義,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傷害罪部分,業經撤回上訴),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