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英吉選任辯護人楊譜諺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英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21條第1、2項、第302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3、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本院卷1、45、54、55頁)。並先後自101年7月20日、101年9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本院卷115、117、205、205之2頁)。
至101年11月19日第二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11月1日訊問(本院卷274頁)後,認被告曾英吉有妨害自由、竊盜、搶奪、恐嚇取財等多次前科,迭經判刑及送監執行,並甫於100年1月30日出獄,有前案紀錄表可佐,又再犯本案之罪,守法觀念不足;暨因本案為警拘提時又冒用 馬瑞和 名義,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