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江淑美 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吳嘉文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經分割,並以聲請人為新設銀行。)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11月22日。(法人分割登記日期98年9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1月21日至125年11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嘉文。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全部抵押物於86年7月2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江淑美。而債務人吳嘉文於85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房屋借款2,000,000元、擔保透支借款1,000,000元,雙方復於91年8月22日簽署增補契約,共計借款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擔保透支借款聲請人得隨時停止透支額度,相對人於聲請人通知後30日內應償還透支款項,房屋借款期限為20年,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於聲請人通知停止透支額度後30日內未依限清償透支款項,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98,9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江淑美於101年7月10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吳嘉文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乙事,惟抗辯其已代債務人按期清償部分款項,並無聲請人指摘債務人逾期未繳納本息,應喪失期限利益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喬城││404│建│89.9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喬│住商用│一層:56.49││全部││││城段404地號│加強磚造2層│二層:56.49│││││289├───────┤│合計:112.98││││││臺中市大里區大││││││││興街18巷20弄5││││││││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