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抗字第4號抗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 楊明堂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楊王美 楊明賢 楊明輝
楊明煌 楊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111年度基簡字第72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訴之聲明(下稱聲明)第一、二項為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行使,抗告人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94,130元即為此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
三、四項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代位人即相對人楊明堂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30,984元。雖抗告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兩種訴訟標的以經濟之角度,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即430,984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30,984元。為此提起抗告,並聲明:㈠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㈡抗告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明第一項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2、3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行為;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分割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三項代位請求就系爭不動產按被告應繼分比例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聲明第四項代位請求如附表編號4、5、6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按被告應繼分比例6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上開第一、二項部分,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附近路段、同類型(透天厝)之不動產(含基地)之最近交易價格約為每坪118,000元,有抗告人陳報狀附於基簡字卷可參,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336,400元(計算式:19.8坪×118,000元=2,336,400元),顯高於抗告人所主張對於相對人楊明堂之債權額394,130元,是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4,130元。聲明第三、四項係抗告人代位相對人楊明堂請求分割遺產,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據,而相對人楊明堂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是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0,984元(計算式:2,585,903元×1/6=430,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825,114元(計算式:394,130元+430,984元=825,114元)。原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25,114元,核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聲明第一、二項,與聲明第三、四項,以經濟之角度,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即430,984元定之云云,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所行使者為被代位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亦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為準,此與代位人即抗告人自己經濟上之利益無涉。是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與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訴訟標的,應不生所謂經濟上訴訟目的同一之問題。抗告意旨難以採認。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徐世禎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編號種類坐落地號/建號門牌面積(平方公尺)財產價值(新臺幣)1土地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143.012,336,400元2土地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29.473建物基隆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巷000號(門牌整編後:仁安街71巷4號,權利範圍全部)1層:65.474存款基隆中山郵局225,503元5機車車牌號碼000-0004,000元6機車車牌號碼000-00020,000元合計2,585,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