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麥忠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麥忠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7、19至28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8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8年7月7日至109年5月27日間,被害人則不相同,依竊盜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10號109年4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10號109年6月3日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10月8日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10月8日4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10月8日5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10月8日6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10月8日7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8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32號109年10月8日8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9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0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1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3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5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7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9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894、2895號109年10月27日18加重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3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79號109年9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79號109年11月3日19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79號109年9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79號109年11月3日20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50號109年9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50號109年11月4日21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109年10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109年12月2日22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7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4號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4號109年12月8日2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4號109年6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4號109年12月8日24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96號109年11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96號110年1月5日25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46號109年11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46號110年1月6日2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6號110年1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6號110年2月10日27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6號110年1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6號110年2月10日28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6號110年1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76號110年2月10日備註:1、編號2至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編號8至1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22、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編號26至28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