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6號
原   告  蔡寬興
被   告  陳誼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
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0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繳費簡答表附卷可稽,
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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