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91號
原 告 潘瑞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亞蕾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24,7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