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96年9月25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查前開宣示判決日期為國定假日,爰依法延展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96年9月26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