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上訴人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上訴人大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玉容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仍有欠明瞭之處,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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