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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