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為擔保其所欠債務,於民國(下同)84年7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復於91年10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予相對人,均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9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99年10月31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96年5月31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99,8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然依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又本院於96年8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9月13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 仁雅 ││1015│建│00│00│83.16│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2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3│彰化縣社頭鄉新│彰化縣社頭鄉仁│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46.74;2層:46.74││全部│││││生巷10號│雅段1015地號│磚造2層樓房│;合計:9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