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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