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小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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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七八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義宏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叛逆情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
     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
     零壹元。
  (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式委任狀。
  (三)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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