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扣案之打火機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
指訴⑶證人 張雅玲 於警訊中之證述⑷扣案之打火機二個、五公斤裝瓦斯鋼瓶及現
場照片七幀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按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患有
精神方面之疾病,一時失慮致罹重典,衡情非無可憫恕,參以被害人亦不願提出
告訴等情,認縱處以最低度之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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