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四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二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所載「車號00-0000」應更正為「車號00-0
000」、第四行所載「車號000-000」應更正為「車號000-000
」、同行及證據欄第二行所載「 王瓊如 」應更正為「甲○○」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檢察官雖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係一時疏忽誤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
悔改,請求處以罰金一萬元。惟查:酒後駕車肇事不斷,造成社會成本浪費,被
害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