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 謝鍾健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曹家榛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42萬170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萬1835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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