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治所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83年2月間起至84年1月19日止,因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2295號,併辦案號:同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2599號)於84年
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2日以前,所犯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