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訴字第1號
即 被 告  謝鍾健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家榛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1,7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1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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