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57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否認子女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否認子女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並無所得及財產資料。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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