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0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95年12月22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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