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告 張曾春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盈惇
被告 岑林阿鑾
林 彬誠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明
被告 彭大成
周呂阿月
樓 王碧
林清潭 (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涼 (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泉 (即林張寶月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舜韶
被告 鄭進盛
上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一個月內提出被告 張永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游陣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死亡者,請再提供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