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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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妙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玥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係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則本件訴訟標的本訴及反訴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及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500元、反訴部分為4,800元,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