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劉吉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伍佰玖拾貳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1日20時1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行經國道一號北
向高架26公里700公尺外側車道時,涉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
離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黃智勇 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致該車受有損害。經
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41,229元
(含工資費用:43,282元、零件費用:106,576元;實付141
,229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黃智勇,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
告賠償141,2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
單、統一發票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及(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現
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A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A車修復費用為141,229
元(含工資費用:43,282元、零件費用:106,576元;實付
141,22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
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A車係於102年7月15日出廠使用
(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7年9
月10日為止,A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
舊值後,應以10,661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
43,282元,共計53,943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53,9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55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92元應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06,576×0.369=39,327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6,576-39,327=67,249
第2年折舊值67,249×0.369=24,815
第2年折舊後價值67,249-24,815=42,434
第3年折舊值42,434×0.369=15,658
第3年折舊後價值42,434-15,658=26,776
第4年折舊值26,776×0.369=9,880
第4年折舊後價值26,776-9,880=16,896
第5年折舊值16,896×0.369=6,235
第5年折舊後價值16,896-6,235=1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