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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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61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林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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