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61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