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刑補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刑補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刑補字第13號聲請人 敖子倫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補償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補償請求人敖子倫雖具狀請求刑事補償,惟僅係一再聲稱其遭違法羈押或留置,其後所提出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970號裁定,內容僅係本院駁回被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而已,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8號裁定,內容更係對被告不服原審之科刑判決之上訴予以駁回,而其餘提出之民事判決或裁定亦顯與本件刑事補償事件無關,自難認被告已附具任何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請求之程式顯有未備,因此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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