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珍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珍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珍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2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8年11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297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4月,於98年12月28日確定;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27日」以99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4月,於99年5月24日確定;㈢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6月25日」以98年度訴字第415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年4月(共2罪)、2年(共10罪),於99年9月9日確定;㈣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10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3月,於98年6月25日確定;㈤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7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2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4月,於98年11月27日確定;又上開㈠至㈢所示案件,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1日」以99年度聲字第53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於99年11月11日確定;上開㈣至㈤所示案件,曾經本院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聲字第49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於99年12月27日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98年11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04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2月04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