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七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劉瞭暟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
⑴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⑵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出具之尿液煙毒檢驗成績書、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
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等前科資料在卷可稽。
三、核被告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
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