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因九十三年國字第二四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三萬六千六百四十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共計新台幣九萬一千六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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