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新竹市○○路○○○號三樓之房屋現值,與租金請求(新台幣六萬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逾十萬元部分,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