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七號上訴人 陳春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七、二九七四、三七五四號、一00年度偵續字第一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春結販賣第二級毒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部分,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嗣撤回第二審上訴確定),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2年7月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楊力進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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