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巨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銘 被告 傅淑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雖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惟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之本息及登報道歉,並未依有罪、無罪部分特定、區分,其請求為不可分,故原告之訴全部均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蔡英雌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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