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黃志豪 被告 葉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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