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婉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熊婉楨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及殘渣袋共14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4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白色結晶及殘渣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32公克│││殘渣袋││驗後淨重0.023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43公克│││殘渣袋││驗後淨重0.033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27公克│││殘渣袋││驗後淨重0.017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15公克│││殘渣袋││驗後淨重0.006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15公克│││殘渣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70公克│││殘渣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69公克│││殘渣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0公克│││殘渣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04公克│││殘渣袋│││├──┼───────────┼──┼─────────┤│1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09公克│││殘渣袋│││├──┼───────────┼──┼─────────┤│1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9公克│││殘渣袋│││├──┼───────────┼──┼─────────┤│1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10公克│││殘渣袋││檢驗後檢體用罄│├──┼───────────┼──┼─────────┤│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68公克│││殘渣袋│││├──┼───────────┼──┼─────────┤│1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09公克│││殘渣袋│││├──┼───────────┼──┼─────────┤│1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個│透明吸管(大)內含│││殘渣袋含吸管││白色結晶│││││驗前淨重0.128公克│││││驗後淨重0.118公克│├──┼───────────┼──┼─────────┤│1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個│透明吸管(小)│││殘渣袋含吸管│││├──┼───────────┼──┼─────────┤│1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個│黑色吸管│││殘渣袋含吸管│││├──┼───────────┼──┼─────────┤│1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個│黑色吸管│││殘渣袋含吸管│││└──┴───────────┴──┴─────────┘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08年度聲沒字第118號被告熊婉楨女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000
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熊婉楨於民國106年2月15日18時2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3住處內,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殘渣袋14個(本署106年度保管字第446號編號1)、吸管與殘渣袋共4個(本署106年度保管字第446號編號2),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與被告供述相符,惟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難以析離,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一併請宣告沒收銷燬。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3日
檢察官林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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