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佩君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清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益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692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