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0號
原   告  鄭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並應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住居所,經本
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查
報被告住所,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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