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搬離房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