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0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上訴人 陳威銓 被上訴人 陳元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銓、陳元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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