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規定,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表:受刑人許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7.9│97.8.18│97.9.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131號│第131號│第1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6.24│103.6.24│103.6.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6.24│103.6.24│103.6.24│├─┴──────┼───────────┼───────────┼───────────┤│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8號│11658號│11658號││││││└────────┴───────────┴───────────┴───────────┘附表:受刑人許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9.5│97.12.11│97.12.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131號│第131號│第1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6.24│103.6.24│103.6.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6.24│103.6.24│103.6.24│├─┴──────┼───────────┼───────────┼───────────┤│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8號│11658號│11658號││││││└────────┴───────────┴───────────┴───────────┘附表:受刑人許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侵占│侵占│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10│97.6.5│97.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131號│第131號│第1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6.24│103.6.24│103.6.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6.24│103.6.24│103.6.24│├─┴──────┼───────────┼───────────┼───────────┤│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8號│11658號│11658號││││││└────────┴───────────┴───────────┴───────────┘附表:受刑人許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背信│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1.3│97.1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131號│第13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6.24│103.6.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6.24│103.6.24││├─┴──────┼───────────┼───────────┼───────────┤│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58號│11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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