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陳秉亨
洪文啟 陳琇嫈 被告 楊三利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8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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