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6日8時許,犯酒醉駕車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25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68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雅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