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振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東華飯店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陸仟叁佰元│BC五三四三六九│││││分行│││二││├─┼─────────┼─────────┼───────────┼────────┼────────┼──┤│2│東華飯店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陸仟叁佰元│BC五三四三六七│││││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