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28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陳秀純
被   告  王永寬
       王建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被   告  王尚山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訴訟代理人  王村男   住同上
被   告  王滿    住屏東縣○○市○○里○○路○○○號
       吳王含笑  住宜蘭縣○○鎮○○里○○街○○巷○號
       王勉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巷○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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