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28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陳秀純
被 告 王永寬
王建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被 告 王尚山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訴訟代理人 王村男 住同上
被 告 王滿 住屏東縣○○市○○里○○路○○○號
吳王含笑 住宜蘭縣○○鎮○○里○○街○○巷○號
王勉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巷○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