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劉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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