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295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貨運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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