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六三號
上訴人 李石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折合銀元二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萬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B審判長法官陳憲智~B法官吳蕙玟~B法官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