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之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一項│項│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六二九六│六二九六│六二九六│六二九六│├───┼───┼────────────┼─────────────┼────────────┼─────────────┤││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後││字│訴│訴│訴│訴│││號├─┼────────────┼─────────────┼────────────┼─────────────┤│事││號│二二九、七八五│二二九、七八五│二二九、七八五│二二九、七八五││├─┼─┼────────────┼─────────────┼────────────┼─────────────┤│實│判│年│九十六│九十六│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四│四│四│四│││期├─┼────────────┼─────────────┼────────────┼─────────────┤│││日│三十│三十│三十│三十│├───┼─┴─┼────────────┼─────────────┼────────────┼─────────────┤││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確│案├─┼────────────┼─────────────┼────────────┼─────────────┤│││月│訴│訴│訴│訴││定│號├─┼────────────┼─────────────┼────────────┼─────────────┤│││日│二二九、七八五│二二九、七八五│二二九、七八五│二二九、七八五││日├─┼─┼────────────┼─────────────┼────────────┼─────────────┤││確│年│九十六│九十六│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八│八│八│八│││期├─┼────────────┼─────────────┼────────────┼─────────────┤│││日│七│七│七│七│├───┴─┴─┼────────────┼─────────────┼────────────┼─────────────┤│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