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二)蕉民初字第五四六號民事判決經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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